
家电维修条例
家电维修条例
一、总则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二、资质要求
1、人员资质: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2、企业资质: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且只能在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三、经营规范
1、信息透明: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2、告知义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3、保密义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禁止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配件和耗材。
四、监督管理
1、部门职责: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罚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五、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六、FAQs
1、问:如何判断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答:合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并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等信息,从事特约维修的,还应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明示授权证明,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资质,特种作业人员需执证上岗。
2、问:如果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作者:豆面本文地址:https://www.jerry.net.cn/jdzx/35185.html发布于 2025-02-26 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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