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出台,对行业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出台背景: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意义: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监管分工:明确了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等。 业务规则: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
2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 定义与范围: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区域扩展:放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区域限制,在满足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四类险种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 中介机构要求: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
3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 账户开立限制: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P2P的资金存管只能是在银行完成,提高了P2P行业的门槛和成本承受能力,促使行业洗牌。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借贷行为与主体范围: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并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案件受理与管辖: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责任承担:对民间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如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其明示或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需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效力: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列举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等。 利率与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利率的上限、复利的计算等。 |
常见问题解答(FAQs)
Q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具体如何体现?

A1:这一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在依法监管方面,各业态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适度监管方面,制定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在分类监管方面,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差异化监管;在协同监管方面,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时,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合作;在创新监管方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
Q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等开立支付账户,这对行业有何影响?
A2:这一规定对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它提高了P2P等行业的门槛和成本承受能力,促使行业洗牌,小规模的P2P平台可能面临巨大压力,而实力强以及具有国资背景的P2P平台前景可能更乐观,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使其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从而降低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调整战略布局,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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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豆面本文地址:https://www.jerry.net.cn/hlw/24043.html发布于 2025-01-29 23: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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