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7月发布的,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共6章30条,涵盖了总则、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
一、总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
1、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2、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4、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5、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6、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经营规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五、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2011年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FAQs
Q1: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A1: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Q2: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有何限制?
A2: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也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渐成熟,相信未来互联网保险将为更多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安全的保险服务体验。
作者:豆面本文地址:https://www.jerry.net.cn/hlw/16047.html发布于 2025-01-13 2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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